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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116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8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县**镇**村**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小**幢**室。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2月17日被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直属一大队罚款人民币二千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1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0时9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渝A8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台州市椒江区安康路与海韵路交叉口往南150米处被设卡的民警查获。经检验,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mg/100ml,达国家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照片、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罗娜

2020年1111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随案推送侦查电子卷宗2册、检察材料一份。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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