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朝检一部刑诉〔2020〕534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11976********,汉族,高中文化,长春**科技有限公司**,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新区**街道**社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吉AL****号黑色迈腾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朝阳区西部快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前进大街下桥匝道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02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

3.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长)公(交)鉴(理化)字[2020] 1393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崔志丹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3册;

3. 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