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孟州市**化工厂工人,住孟州市**办事处**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焦作市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26日晚,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悬挂豫H*****号(未查询到登记信息)二轮摩托车,沿孟州市**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公司路段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甲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4.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有如下量刑情节:(1)使用伪造的机动车牌证,应从重处罚;(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玉杰
检察官助理:张延飞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孟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