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孟津县人,住孟津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3日01时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永盛牌三轮摩托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孟津县**镇**村**加气站被查获。经鉴定所送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1.9mg/100ml。
2020年04月24日19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无证驾驶大阳牌两轮摩托车沿**路行驶至孟津县**路**镇**村**组路口处由东向北超越右前方被害人张某乙由东向西驾驶的立马牌两轮电动车右转弯时发生两车相撞造成被害人张某乙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所送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7.9mg/100mL;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孟津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张某甲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书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被告人张某甲再次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金轮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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