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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Z39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固镇县********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固镇县**镇**村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固镇县**镇**村“村村通”公路行驶至**镇**村路段,因观察疏忽,与张某乙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甲、张某丙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甲被查获时静脉血乙醇含量值为1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丁、张某乙的证言;

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4.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案发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对被告人张某甲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因素,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徐淑萍

检察官助理:左陈

2020年12月14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居于家中; 

2.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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