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3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农民,山东省临沭县人,住山东省临沭县**镇**庄**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拘留。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3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镇**庄北时,与张某乙停在路边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致张某甲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经检验,事发时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樊海洋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临沭县看守所。
2、被害人单独到临沭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_侦查卷宗一册。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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