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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187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1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村,住址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镇**村。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持C1M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自平度市南村镇李庄村出发,后沿南村镇三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青新高速郭庄收费站上高速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张某甲案发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6.9mg/100ml。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重型货车运输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萍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表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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