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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31971********,汉族,专科,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小区A72-2-301。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沿德城区育英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学路口时遇到直属一大队民警执勤,在被要求停车配合检查时,张某甲驾车加速闯卡逃跑至天华小区,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被查处过程中有逃跑行为,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虹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小区A72-2-301 

2.案件卷宗1册,光盘3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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