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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23197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阳信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被阳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鲁******小型轿车沿阳信县水落坡镇东长村村内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张某乙相遇,二人因纠纷发生争执打斗,后张某乙报警。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张某丙、张某丁、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  乾

检察官助理:李小松

2021年1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阳信县**镇**村;

2、侦查卷宗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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