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81973********,汉族,高中文化,住安丘市**路**号**号楼**号。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15时16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诸城市**路**镇**村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4月7日,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抽取张某甲的血样进行检测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建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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