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2261975********,中共党员,壮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现住来宾市兴宾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桂G****1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来宾市兴宾区合山路东南一路路口处被来宾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88mg/100ml,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甲被抽取的血样鉴定,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7.56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燕莲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来宾市看守所。其妻子潘某某的联系电话为:1348219****、弟弟张某乙的联系电话为:1321782****。
2.刑事案卷证据材料壹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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