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西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村**号,现住张家口市万全区**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2时49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GZ****的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西街西苑北路处,被执勤交警查扣。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甲体内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含量为2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4.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海鹰
检察官助理:张 丽
2020年8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张家口市万全区**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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