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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19〕118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3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0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惠阳区沙田镇沙田市场前路段时,被负责查处酒驾行为的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张某甲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8.2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提取笔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现场方位图,到案经过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亮

202012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张某甲联系电话:135********;保证人潘某某联系电话:138********,张某甲父亲张某乙联系方式: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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