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6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潍坊市坊子区**街道**村**号,住安丘市**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鲁******的小型普通客车由安丘市沿胶王路行驶至昌乐县**镇尹某某的停车场内,因琐事与停车场人员发生纠纷,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张某甲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44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5、现场执法记录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张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希信
2020年11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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