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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林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林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021961********,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内蒙古霍林郭勒市人,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林西县**镇**村**组。无前科。2019年7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林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本案由林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12时,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蒙H9****号小型轿车在林西县新林镇七一村三组附近路段与张某乙发生纠纷,林西县新林镇派出所民警出警了解到张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后,报林西县公安局指挥中心。2019年7月1日,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11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会春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原住地;

2.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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