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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镇**街**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10月31日15时53分,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江苏省丰县西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梦菲服饰门口处时,与对向董某某驾驶的苏C0****小型轿车相碰撞。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8.0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潇雨

2020年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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