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51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11962********,汉族,小学文化,仪征市**辊件有限公司职工,住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3月28日被仪征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四个月。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苏KW****号二轮摩托车, 在仪征市丰田路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谈某某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和辩解;
4.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 仪征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爱娣
2020年12 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仪征市**镇**村**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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