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沭阳**有限公司部门经理,户籍地涟水县**街道**居委会**组**号,住涟水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21时4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苏H****Q号小型轿车从炎黄家园小区回家,沿安东路、天元路、上海路、襄贲路行驶至锦绣前程小区路段处时,追尾孙某某驾驶的苏HEN***号小型驾车,后被处警民警当场抓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涟水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倩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等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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