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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乡**村**区**号,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乡**村**区**号。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牌照号为冀******的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阳光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北三环交叉口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查获。后公安干警对张某甲依法进行血液酒精鉴定检测。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张某甲抽血后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13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张某甲供述,现场笔录,办案经过,证人张某乙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 秀 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侯审;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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