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一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91********,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现住址南皮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南皮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1日21时12分,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南皮县**路**岗**米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仪进行吹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58毫克/100毫升,后对张某甲抽取静脉血,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张某甲的静脉血中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1.7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信;违法犯罪经历调查情况说明;查获经过、破案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审批表、告知笔录、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金某某、张某乙的证言;抽取静脉血照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沧州科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检测仪测试单;执法记录仪执法视频等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国庆
检察官助理:王贵宾
(院印)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南皮县**小区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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