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4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住江苏省宿迁市**镇**居委会**里**组**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苏N*****小型普通客车沿深州市长城路行驶,行至深州市长城路与长虹街交叉口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0.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4、血液酒精检测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满毅兵
检察官助理:杨丽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江苏省宿迁市**镇**居委会**里**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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