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125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镇**村**街**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镇**村**街**号,职业:务工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8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6日22时29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至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大街塔北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结果为:188.6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查获证明、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炜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