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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7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天津市宝坻区****建筑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20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豫GN****号小型轿车沿京哈高速公路自天津市宝坻区往北京方向行至香河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香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血液乙醇浓度为85.12mg/100ml,系醉酒。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检验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爱丽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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