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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泰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泰来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泰来县****,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泰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黑B****0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泰来县**公路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在张某甲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213.6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小型轿车;

2.书证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等;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泰来县公安局提取血样笔录、现场照片;

7.查获经过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军

                      2021年1月29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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