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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7602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5********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浙江省乐清市**镇**幢**室(户籍地址浙江省永嘉县**街道****队  )。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3104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未携带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422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2020元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危险驾驶罪,于201974日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吸毒,于 20191114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029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晚2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持已吊销的机动车驾驶证而醉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浙C99****微型面包车从乐清市柳市镇前西村开往乐清市柳市镇长虹村方向。途经乐清市柳市镇柳青北路57号前路段处的卡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2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和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驾驶人违法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协查函、电话查询、前科情况查询、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胡公枢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浙江省乐清市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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