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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1313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邓州市**镇**村**营**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案件交由我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22时04分许,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A8****的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沪杭甬高速、德胜快速路,并沿本市江干区德胜快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机场路下匝道下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酒精含量测试,其酒精含量为202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荣土

2019年1122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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