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2时53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粤B85****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张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52.46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抽血告知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2.46mg/100ml;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其醉驾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被查获后对其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卫平
附: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村**号,联系电话为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6.随案移送录像光盘资料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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