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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171995********,汉族,高中文化,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巡逻大队辅警,户籍地武汉市新洲区**街**村**组**号,住武汉市新洲区**街**小区。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8月14日被处罚款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1日经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经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22时14分许,被告人张某甲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鄂A****7号白色福特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古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古城大道78号门前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张某甲体内乙醇含量为102mg/lOOml,随即其被送往武汉市汉阳医院进行约束醒酒和抽血检验。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0.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身份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驾驶资格查询及行驶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呼气酒精检测报告、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视频光盘;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再英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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