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二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311966********,汉族,高中肄业,个体工商户,出生地湖北省钟祥市,住钟祥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为鄂H****0的小轿车,从钟祥市石牌镇邹巷村驶往耿巷村家中,行驶至石牌镇杨祠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鉴定,张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3.4mg/100ml。
被告人张某甲经传唤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H****0小轿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周某某、陈某某、张某乙、夏某某、谭某某、邢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钟祥市公安局辨认笔录等笔录;6.张某甲被查获及抽血过程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金瑞雪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886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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