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96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8********,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镇**村**组**号,现住址:长沙市长沙县**镇**路**小区**幼儿园**。因饮酒驾驶机动车,2019年3月3日被长沙县交警查处,扣十二分,被处暂扣驾驶证,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1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五一新村美食街吃宵夜,席间饮酒。次日凌晨0时许,张某甲驾驶湘******小型轿车从五一新村美食街出发,途经马王堆路、人民路,行驶到万家丽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22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依法将被告人张某甲带至湖南省旺旺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张某甲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单,取保候审相关资料等书证;2、查获视频光盘;3、鉴定意见;4、证人张某乙的证言;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3331)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共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