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76********,汉族,小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尤溪县,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住址福建省尤溪县**镇**村。2005年2月因抢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05年12月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晚上,被告人张某甲与朋友“阿金”等人在尤溪县城关镇中心路的“66酒吧”喝酒,期间张某甲喝了一杯酒精度70度的伏特加白酒。同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尤溪县城关镇建设东街河边路出发,沿着南门市场、建设东街往建设西街方向行驶,行至**街一个麻将馆后,因借款问题与纪某乙前发生冲突。后纪某乙前报警,被告人张某甲在麻将馆门口被尤溪县公安局民警查获。2020年7月26日22时41分,被告人张某甲在尤溪县总医院急诊科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3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无证证明、关于涉案两轮车(车架号为LCS8BJPB2H5GK2513)车辆属性认定的说明、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光盘制作说明书、现场调查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纪某甲、纪某乙前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福建广信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590号;5.辨认笔录:纪某甲、纪某乙前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七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德枫
书记员:余本兴
2020年8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61696****)。
2.案件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七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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