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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6********,汉族,小学文化,渔民,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户籍所在地惠安县**镇**村**号,住址惠安县**镇**小区**号楼**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惠安县**镇**宴会厅出发行驶至**镇**村**市场附近一家爱玛电动车维修店修车,又继续驾驶该摩托车行驶至**镇**村**饭店泡茶,随后其哥张某乙到**饭店并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张某甲准备回家,途经**村**时遇见张某甲的妻子张某丁,即由张某丁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张某甲准备回家,途中张某甲与张某丁发生争吵,巡逻的民警在现场处警,后警察查获张某甲酒后驾车并对张某甲抽血送检。2020年10月6日,经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甲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97.36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的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丙、曾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闽万鸿司鉴[2020]毒鉴字第15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云英

检察官助理  杨育林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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