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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现住莒南县**镇**村。于2021年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莒南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清华园”学校门前路段时,该车车头右侧与张某乙停放在路南侧非机动车道内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经认定,张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1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甲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醇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破案经过、前科查询等书证;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其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  伟

检察官助理:李孟飞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47549****)。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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