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7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凤山县,住广西河池凤山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1时50分,被告人张某甲在融安县**高速公路工程工地喝酒后,驾驶车牌为桂A****Z起亚小汽车,途径融安县**镇、融水县**附近路段、融水镇**路口路段时被交警拦截检查。后张某甲被民警带至人民医院进行血液采集,经鉴定,张某甲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2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发还决定书及清单;2.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测试仪结果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告知笔录;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 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鉴定意见及通知书;5. 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门青玲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外,联系电话:18877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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