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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6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乡**村**组**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村**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H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居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居安路与学府大街十字北300米处,在车上睡着,被群众发现后报警,发现其有酒后驾驶的嫌疑。经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1323号鉴定意见,张某甲的血醇浓度为211.8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许某某等证人证言;

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三个半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坤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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