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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6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村**组,现住某小区某号楼某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陕A****2厢式货车,沿高陵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时,与停放在**路北侧一农宅门前的陕A****7皮卡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后被害人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张某甲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将其带至高陵区**医院抽血并封存送检。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血醇浓度为221.78mg/100ml。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申某某、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7、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文宏

检察官助理:张华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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