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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二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赤峰市松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无前科。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胡某某等十多个朋友在松山区银河路北段水岸龙庭小区东侧的一家山里农庄小笨鸡饭店吃饭,喝了三四瓶燕京啤酒。饭后张某甲找其朋友周某某驾驶着自己的蒙D5****小型面包车去蓝山庭院取上烧烤箱,返回途中行驶到松州路与地质街交叉路口处时,周某某因有急事把车停在路口离开,被告人张某甲自己驾驶着车沿着松州路由南向北继续行驶,在该道路与友谊大街交叉路口处转入友谊大街。后进入迎金路由南向北行驶,又进入园林路由南向北行驶。17时许,张某甲驾驶着面包车到了星光天地小区入口处,由于其车辆没有在小区登记不允许进入车库,因要求保安给开升降杆时与保安张某乙发生争执,并殴打保安,后保安报警。经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4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出警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呼气检测试剂单、张某甲血液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胡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东兵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六十八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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