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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3********,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0月9日至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石灰窑镇大炉村炉东组路段时,与张某乙驾驶的辽C****3号小型汽车相撞,张某甲被民警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甲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公诉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张庆新,男,1963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311262815,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石灰窑镇同江峪村北沟组44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庆新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自2019年10月9日至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19年11月30日至12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张庆新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石灰窑镇大炉村炉东组路段时,与张绍山驾驶的辽C53B93号小型汽车相撞,张庆新被民警查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庆新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2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姜德生、周胜华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庆新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庆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庆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庆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员:衣浩

助理检察员:齐林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庆新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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