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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7195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居委**弄**号,住上海市松江区**小区**号**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甲驾驶沪CP****号小型轿车,在扬州市念四桥路安徽排挡门前由南向北倒车时,与被害人张某乙、袁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7.0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系统查询记录、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芹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上海市松江区**小区**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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