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624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邳州市******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苏CT****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花园路与青年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张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 .6 mg / 100 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张某丙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徐州市公安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德印

检察官助理:刘会会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