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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永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办事处**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驾驶行车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F2****重型半挂牵引车/渝B***挂重型自卸半挂车,沿新五朱路从重庆市永川区五间镇往何埂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何埂镇恩基搅拌站路段时逆向临停于道路左侧,之后驾车起步右转弯时疏于观察未发现行人,将被害人覃某某刮擦后碾压,造成覃某某因胸腹部损伤而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甲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警察到现场后将张某甲抓获。经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事故认定,张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件单、驾驶证、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信息表、中国人民保险保险单等书证;

2.​ 证人张某乙、冯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吴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车辆安全技术鉴定书》、《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鉴定书》;

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车辆检查记录、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

6.​ 恩基搅拌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逆向临停于道路左侧,之后驾车起步右转弯时疏于观察未发现行人,将被害人刮擦后碾压,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震全

               2020年4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住原址,联系电话:19112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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