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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1231989********,汉族,中专文化,南京市浦口区**装饰工程部员工,出生于江西省安义县,暂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镇**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22时13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苏A1****小型轿车,沿本市鼓楼区郑和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京靳悦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显示其醉酒,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张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1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电子档案,全国人口基本信息,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查询证明,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刑事摄影照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出具的宁公交决字[2020]第320100-2900157934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情况查询,监管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化)字〔2020〕5778号《检验报告》; 

5.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

6.执法视频光碟2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班  玲

检察官助理:龚瑶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联系电话1315581****;

2.全部案卷材料(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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