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11978********,汉族,小学肄业,**,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街**号**,现住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辽HM****)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南百路与怀昌路交叉口以北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由张某乙(男,51岁,河北省人)驾驶的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冀E0****)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两车损坏。案发后,张某乙报警,张某甲在现场等待。经检测,被告人张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4.7mg/100ml。经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检材密封袋、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出警录像等;8.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战福志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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