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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罪)_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枫检一部刑诉〔2020〕Z11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路**号,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枫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张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11日2时59分左右,饮酒后驾驶粤UZ****号小型越野客车上路行驶至潮州市枫溪区护堤路绿榕南路口处时被在该处执勤的潮州市公安局交警市区三大队民警查获。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甲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Ethanol)成分,含量为109.5mg/100ml。

被告人张某甲经电话通知于2020年2月4日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检验报告;

5.勘验、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泽浩

检察官助理:邱晓丽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证人(鉴定人)名单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涉案物品: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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