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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41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粤LF5****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老村**路路段时,该车右侧车头与由张某乙临时停放在该路段的粤BX****号车车头发生碰撞,碰撞后张某甲驾驶粤LF5****号车,在挪动车辆的过程中该车右侧车尾与由何某某临时停放在该路段的粤B1D***号车右前方发生碰撞,随后张某甲继续驾驶粤LF5****号车,期间该车车尾又与由王某某临时停放在该路段的粤B37****号车发生碰撞,碰撞后张某甲再次驾驶粤LF5****号车,该车车尾右侧与由吴某某临时停放在该路段的粤S1X***号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五车部分损坏的后果。经交警认定,因张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乙、何某某、王某某、吴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尚未达成赔偿协议。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张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结果为256.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鉴定委托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呼气检测结果单,抽血告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身份信息,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查询结果,机动车查询结果,违法犯罪查询信息;2.证言:证人张某乙、何某某、王某某、吴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吹气、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童龄

2020年8月18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7*******;担保人李某乙,联系电话为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涉案光盘壹张。 

3.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壹份。

5.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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