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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危险驾驶)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41971********,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路**号,住湖北省汉川市**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K6Q***的酒红色日产牌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城隍镇出发,前往城区仙女大道山后三路家中,行驶至文化路公安局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对张某甲检测结果为86毫克/100毫升,经武汉市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0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现场照片、现场呼气式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志雄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7216****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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