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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19〕334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021966********,汉族,大学文化,原三明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福建省**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村**幢**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6月30日由三明市梅列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9月29日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梅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任职三明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投资决策、项目管理,兼福建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明**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对风投公司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的过程中,收受他人财物、滥用职权导致国家利益遭受损失。具体如下:

一、受贿

2017年期间,时任*甲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三明**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张某甲,在*甲公司向三明市**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投资1000万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的项目尽职调查、投资决策中,多次投票支持该项目。2017年10月的一天,**药业法人张某乙在顺利获得投资后,送给被告人张某甲现金5万元及一块寿山石工艺品等物品。被告人张某甲在明知张某乙系为感谢其对**药业的支持的情况下,收下上述财物。而后,被告人张某甲将5万元现金用于日常开销。2019年,在**药业未完成投资协议约定利润的情况下,被告人张某甲再次同意对**药业追加600万元投资。

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张某甲在三明市**局被三明市梅列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走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家属向三明市梅列区监察委员会退出受贿款5万元。收受的寿山石工艺品已扣押在案。经鉴定,涉案的寿山石工艺品价值0.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寿山石工艺品一件;2.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书证;3.证人张某乙、谭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光明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寿山石评估报告等鉴定意见;6.三明市梅列监察委员会制作的扣押、委托鉴定等笔录。

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

2017年11月,三明市**局副局长郑某某(另案处理)指示时任*甲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三明**公司副总经理的被告人张某甲将福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列入*甲公司的拟投资对象,要求确保*乙公司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能够顺利通过*甲公司的审议。

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在对*乙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作为三明**公司负责分管尽职调查工作的副总经理,擅自决定并指使俞某某、李某某将调查团队成员黄某甲在尽职调查报告中所列的*乙公司的财务问题进行删减,并将修改后的尽职调查报告提交*甲公司。

2018年2月,在*甲公司对*乙项目投资决策期间,被告人张某甲作为*甲公司董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在明知三明**公司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不客观、不真实的情况下,仍在*甲公司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上投赞成票。后被告人张某甲与*乙公司法人黄某乙签订了投资500万元的投资协议,并审批发放投资款。

2018年6月,*乙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停止经营。经沙县审计局审计,*乙公司资不抵债,实际亏损1715.61万元。至此,*甲公司的500万元投资款至今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郑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沙县审计局关于福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5.三明市梅列监察委员会制作的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损失达500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石志敏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在三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十五册,光盘二张。

3随案移送寿山石工艺品一件、鉴定证书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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