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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受贿、滥用职权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商区检刑检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3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住丹凤县**街道办事处**路**号,系原丹凤县自然资源局龙驹国土所所长,党员。无前科。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丹凤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8月12日经商洛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张某甲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同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凤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我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滥用职权罪

2014年1月14日,丹凤县龙驹寨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龙驹街办)受丹凤县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征收罗家社区4.61亩土地,后罗家社区委托刘某甲负责征地及群众安置事宜。在此过程中,刘某甲未经批准,利用征地之机,购买雷某甲等群众土地12.762亩,并在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将上述所购土地规划成房庄基17宗,分别出售给彭某某、雷某乙等群众建房。期间,刘某甲为确保房庄基顺利出售,向购买者承诺建房期间所有问题由其协调处理,确保房屋建成。

上述购买者在违法占地建房期间,龙驹国土所未到现场进行勘察,亦未进行任何处理。2016年2月,龙驹国土所联合多部门执法,将彭某某已建成房屋进行拆除。为此,刘某甲多次找张某甲请求予以关照。2016年4月21日,刘某甲与被告人张某甲协商一致后,刘某甲将房屋已建成的4户群众带至龙驹国土所,张某甲安排工作人员按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所需材料,当场为4户群众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填写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土地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依据刘某甲及4户群众口述面积,按3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予以罚款,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上述4户群众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龙驹国土所对刘某甲非法倒卖土地行为未进行任何处罚,对上述4户群众除罚款外,其余处罚内容均未执行。因龙驹国土所“以罚代批”且未严格依法处理,导致刘某甲继续非法倒卖土地。

综上,刘某甲在被告人张某甲通过“以罚代批”等方式的“纵容”下,出售征收土地17户,销售额合计267.68万元。

(二)涉嫌受贿罪

1.2017年初,被告人张某甲在得知刘某甲替丹凤县育才学校征地安置后剩余28间房庄基的情况下,要求刘某甲给其划出14间房庄基。刘某甲为得到张某甲的关照予以答应,但要求张某甲向其支付10万元。此后,刘某甲迟迟未向张某甲划出14间房庄基,该张多次催促未果,委托李某甲从中沟通、撮合。2018年8月,张某甲将刘某甲及李某甲叫至其家中商议划定14间房庄基一事,刘某甲答应并予以划定。经丹凤县方元不动产信息中心测绘,该宗土地面积为876.8平方米(合1.3152亩);经丹凤县自然资源局认定,该宗土地为三类住宅用地;经北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该土地在资产评估基准日估值967775.20元。因张某甲已支付刘某甲10万元,故其受贿数额为867775.20元。

2.2011年,河涧社区群众刘某乙违法建房,为顺利将房屋建起,**社区支书张某乙在社区送给张某甲10000元人民币,该张予以收受。

3.2012年11月左右,马炉村群众赵某甲在下湾社区购买房庄基违法建房,为顺利将房屋建起,在下湾社区院内送给张某甲10000元人民币,该张予以收受。

4.2017年4、5月份左右,罗家社区群众李某乙因违法建房,为顺利将房屋建起,**社区**雷某丙在张某甲的白色大众CC私家车上送给张某甲10000元人民币,该张予以收受。

5.2018年6月份左右,罗家社区群众雷某丁因违法建房,为顺利将房屋建起,**社区**雷某丙在社区院子送给张某甲10000元人民币,该张予以收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调查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到案经过、丹凤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证明材料、办案说明、刘某甲非法出售宅基地清单及名单、丹凤县育才学校置换土地现场图、三小附近土地现场图、丹凤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身份证复印件、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调查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土地买卖合同、庄基地权限转让协议、收款收据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雷某乙、张某丙、赵某乙、陈某某、王某某、刘某乙、张某乙、赵某甲、李某乙、雷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应对张某甲的行为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立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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