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8021964********,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广元市**局原专职副局长,2020年6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住广元市利州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月19日,因涉嫌严重违法问题被广元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7月6日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由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月15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在青川县看守所。
本案由广元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广元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罪
2007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甲在担任广元市**局党组成员、总规划师,广元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广元市**局专职副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规划设计项目承接、建筑设计方案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田某某、焦某某等24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15.554233万元。
(一)收受广元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田某某所送财物共计182.958545万元
2007年至2018年,张某甲利用担任广元市**局党组成员、总规划师,广元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广元市**局专职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广元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城市花园三期、城市花园四期、托斯卡纳等房地产项目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批等方面提供关照和帮助,收受该公司股东田某某以购房优惠形式送与156.644万元、价值18.9万元的名牌服饰,使用其信用卡消费7.414545万元,共计182.958545万元。分别是:
1. 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张某甲与田某某约定在其开发的城市花园三期购买住房一套,随后张某甲安排妻子唐某某向田某某转款30万元作为预付款。2008年下半年,张某甲选定城市花园三期2幢4-7-3号住房,建筑面积约138m2,双方约定购买价格40万。2010年下半年,张某甲支付尾款10万元后,以其子张某乙名义与瑞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为55.43万元,剩下的15.43万元张某甲未再支付。2011年上半年,张某甲以市场价购买城市花园三期负一层A077号车位,支付车位款13.5万元,后田某某在张某甲居住的**小区楼下将13.5万元现金退还给张某甲,张彬予以收受;
2. 2011年上半年,张某甲与田某某约定在**公司开发的托斯卡纳B区以60万元的价格购买门面一间,并安排其胞弟张某丙向田某某转款60万元。2014年上半年,托斯卡纳项目开盘,田某某陪张某甲看房时,张某甲提出不再购买门面,改为购买B-5-2-5-2号花园洋房,建筑面积196.82 m2,购房款为之前预付的60万元,并预留车位一个,不再支付其他费用,田某某表示同意。2017年上半年,张某甲拿到托斯卡纳B-5-2-5-2号花园洋房的钥匙开始准备装修,同时选定负二层244号子母车位和负二层124号储藏室。按照**公司股东约定,该住房、车位及储藏室最低销售价格合计187.714万元,张某甲少支付127.714万元;
3. 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田某某得知张某甲将去欧洲考察,便将自己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46375800*********)交给张某甲让其在国外消费时使用,张某甲出国考察期间持卡消费共计7.414545万元,回国后将卡归还田东和,持卡消费费用未归还;
4. 2014年9月的一天,田某某在成都仁恒置地广场Kiton专卖店购买价值10万元外套一件送与张某甲,张某甲予以收受;
5. 2018年4月的一天,田某某在成都仁恒置地广场Kiton专卖店购买价值8.9万元定制西装一套送与张某甲,张某甲予以收受。
(二)收受四川**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桂某某所送现金9万元和价值7万元购物卡
2010年至2017年,张某甲利用担任广元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广元市**局专职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四川**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阳光水岸、滨利阳光等项目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批等方面提供关照和帮助,先后8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桂某某送与现金9万元,价值7万元购物卡。分别是:
1. 2010年至2012年,桂某某每年春节前以拜年名义送与现金1万元,共计3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2. 2013年至2015年,桂某某每年春节前送与价值2万元永隆百货购物卡1张,共计价值6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3. 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桂某某送与现金1万元和价值1万元永隆百货购物卡1张,张某甲予以收受;
4. 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桂某某在张某甲居住的**小区附近送与现金5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三)收受四川**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焦某某所送现金82万元
2010年至2019年,张某甲利用担任广元市**局党组成员、总规划师,广元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广元市**局专职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四川**城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广元市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城北片区控规修编和黑石坡概念设计等项目承揽、实施以及拨款等方面提供关照和帮助,先后7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焦某某送与现金共计82万元。分别是:
1. 2010年,张某甲与焦某某约定以焦某某在市**局承接规划设计项目拨付款项的6%给予张某甲提成。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焦某某在市**局附近一宾馆房间内以提成费名义送与现金14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2. 2012年4月的一天,焦某某在张某甲成都出差期间以提成费名义送与现金12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3. 2014年5月的一天,焦某某在成都其公司办公室内以提成费名义送与现金10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4.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焦某某在成都城南一茶楼以提成费名义送与现金18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5. 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焦某某在市城区东坝一茶楼以提成费名义送与现金10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6. 2018年上半年的一天,焦某某在张某甲居住的**小区内以提成费名义送与现金10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7. 2019年上半年的一天,焦某某在张某甲居住的**小区附近以提成费名义送与现金8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四)收受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某丁、股东樊某某丈夫谢某某所送现金4.5万元和价值23.942822万元沃尔沃S40小轿车1辆
2012年至2015年,张某甲利用担任广元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广元雪峰物流中心等项目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批等方面提供关照和帮助,收受张某丁、谢某某送与现金共计4.5万元和价值23.942822万元沃尔沃S40小轿车1辆。分别是:
1.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谢某某在张某甲居住的**小区门口送与现金5000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2.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甲在张某甲居住的**小区内送与现金1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3. 2012年4月的一天,张某丁、谢某某送与沃尔沃S40小轿车1辆,价值23.942822万元,其中购车款21.4万元,购置税、保险等费用2.542822万元,按照张某甲要求将该车登记在宏浩公司名下后,该车被张某甲长期占有使用。2020年1月,张某甲将该车予以退还;
4.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谢某某在张某甲居住的**小区门口送与现金1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5.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丁在张某甲居住的**小区内送与现金1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6. 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张某丁和张某甲在北京一海底捞火锅店吃饭,饭后送与现金1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五)收受广元市**置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甲所送现金2万元和代为支付装修款48.6万元
2011年至2013年,张某甲利用担任广元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广元市**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金域华府和金域香江房地产项目在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审批等方面提供关照和帮助,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黄某甲送与现金2万元和代为支付张某甲成都蓉国府住房装修款48.6万元。分别是:
1. 2011年1月的一天,黄某甲安排公司下属谢某乙在张某甲办公室送与现金1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2. 2012年1月的一天,黄某甲安排公司下属谢某乙在张某甲办公室送与现金1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3. 2013年3月的一天,张某甲在成都出差期间,向黄某甲提到其成都蓉国府小区住房准备装修,黄某甲提出帮忙装修,张某甲表示同意。随后黄某甲安排其下属梁某某具体落实,梁某某遂联系成都冠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了张某甲位于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号**府**栋**单元**号住房,并代其支付装修款共计48.6万元。
(六)收受广元市**橄榄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某甲所送现金5万元
2011年至2015年,张某甲利用担任广元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广元市**橄榄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金橄榄城市综合体项目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批、地下空间调整等方面提供关照和帮助,该公司总经理王某甲每年春节前在张某甲居住的**小区外送与现金1万元,共计5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七)收受广元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妻子魏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2011年,张某甲利用担任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广元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浅水湾房地产项目时提供关照和帮助。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的妻子魏某某在市城区欧洲房子咖啡厅送与现金5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八)收受广元市**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蒋某某所送15.2288万元家具款
2012年,张某甲利用担任广元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广元市**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苴国市场二期改造项目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批等方面提供关照和帮助。2012年国庆节期间,张某甲在成都新意居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选购家具,蒋某某为其支付家具款共计15.2288万元。
(九)收受四川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某某所送现金10万元
2012年,张某甲利用担任广元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四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丽都水岸房地产项目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批等方面提供关照和帮助。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邓某某在张某甲居住的**小区内送与现金10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十)收受重庆市**设计研究院四川分院副院长刘某某送价值5万元购物卡
2012年,张某甲利用担任广元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刘某某在广元市盘龙空港经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广元市三江新区总体风貌特色专题研究等项目承接、款项拨付等方面提供关照和帮助。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刘某某在张某甲成都出差期间送与2张成都仁和春天商场购物卡,价值5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十一)收受广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所送现金3万元
2012年至2014年,张某甲利用担任广元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广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的九广汽车城、银河金岸等项目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批等方面提供关照与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每年春节前在张某甲办公室送与现金1万元,共计3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十二)收受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驻广元办事处负责人张某戊所送现金4万元、代为支付装修款10.9万元和空调地暖费用17万元
2013年至2018年,张某甲利用担任广元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广元市**局专职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张某戊在利州体育公园、万信水岸逸都等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审批等方面提供关照和帮助,收受张某戊送与现金4万元、代为支付装修款10.9万元和空调地暖费用17万元。分别是:
1. 2013年至2016年,张某戊每年春节前在张某甲办公室送与现金1万元,共计4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2. 2018年春节左右,张某甲让张某戊帮其设计托斯卡纳住房,并请其帮忙联系装修公司。后张某戊联系广元市艺邦名匠装饰有限公司装修该住房,提出为张某甲支付基础装修费用,张某甲表示同意。装修过程中,张某甲安排胞弟张张某乙向张某戊转款20万元作为装修费用,张某戊另支付装修费用10.9万元,并代张某甲支付地暖和中央空调费用17万元,共计27.9万元。
(十三)收受四川**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所送现金6万元
2013年至2016年,张某甲利用担任广元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广元市**局专职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四川**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澳城等房地产项目在用地调整、建筑设计方案审批方面提供关照和帮助,先后4次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李某某送与现金6万元。分别是:
1. 2013年至2014年,李某某每年春节前在张某甲居住的**小区外送与现金2万元,共计4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2.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某在广元国际大酒店茶楼为张某甲打牌铺底1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3. 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李某某在广元市城区品道茶楼为张某甲打牌铺底1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十四)收受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黄某乙所送现金4万元
2014年至2015年,张某甲利用担任广元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托斯卡纳项目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批等方面提供关照和帮助,该公司总经理黄某乙每年春节前在张某甲居住的**小区内送与现金2万元,共计4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十五)收受四川**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所送现金6万元、橱柜1套价值3.85万元
2015年至2019年,张某甲利用担任广元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广元市**局专职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王某甲在景观设计项目承接、建筑设计方案审批等方面提供关照和帮助,收受王某甲送与现金6万元和价值3.85万元橱柜1套。分别是:
1. 2015年至2018年,王某甲每年春节期间在张某甲**小区家中送与现金1万元,共计4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2. 2018年8月的一天,张某甲装修托斯卡纳B-5-2-5-2号住房时,王某甲送与皮阿诺牌橱柜1套,价值3.85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3. 2019年春节期间,王某甲在张某甲**小区家中送与现金2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十六)收受广元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所送现金2万元
2015年,张某甲利用担任广元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广元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凤凰国际广场项目在补划土地解决用地建设规模等方面提供关照和帮助。2015年年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在张某甲办公室送与现金2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十七)收受广元市**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送与现金3万元
2015年至2017年,张某甲利用担任广元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广元市**局专职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广元市**建设有限公司开发的城北壹号和都市名人等房地产项目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批等方面提供关照与帮助,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每年春节前在张某甲办公室送与现金1万元,共计3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十八)收受四川**培训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某某所送现金4万元、美元2万元、价值2万元购物卡和价值65.207266万元奔驰GLC越野车1辆
2016至2019年,张某甲利用担任广元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广元市**局专职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四川**培训有限公司训练基地和五月花仓储物流项目在用地选址、建筑设计方案审批等方面给予关照和帮助,收受吴某某送与现金4万元、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3.3668万元)、价值2万元购物卡和价值65.207266万元奔驰GLC越野车1辆,共计84.574066万元。分别是:
1. 2016年4月,吴某某与张某甲奔驰GLC越野车1辆,价值65.207266万元,其中购车款58.9万元,购置税、保险等费用6.307266万元,按照张某甲要求将该车登记在吴某某所有的成都锦程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后,该车被张某甲长期占有使用;
2.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吴某某在张某甲居住的**小区外送与美金2万元(折合人民币13.3668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3. 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吴某某在张某甲居住的**小区外送与成都春熙路王府井商场购物卡4张,每张价值5000元,共计2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4. 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吴某某在张某甲居住的**小区外送与现金2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5. 2019年春节前的一天,吴某某在张某甲居住的**小区外送与现金2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十九)收受广元市**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李某某和广元市**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何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
2016年,张某甲利用担任广元市**局党组成员、广元市**局专职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广元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发的广元市**银行新建办公楼项目在调整土地规划指标、建筑设计方案审批等方面提供关照和帮助,李某某和何某某商议由**公司出资20万元送与张某甲表示感谢。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李某某与张某甲在市城区东坝草香牛肉餐厅吃饭,饭后送与现金20万元,张某甲未予收受,表示以后再说。同年9月,张某甲以张某己向其借款为由,安排张某己向李某某收取之前约定的20万元。张某己收到该款后,以年息2分向张某甲支付利息。截至案发,张某己已向张某甲支付利息9.2万元。
(二十)收受广元市**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金某某所送现金5万元
2016年,张某甲利用担任广元市**局党组成员、广元市**局专职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广元市**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世纪名邸等项目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批等方面给予关照和帮助。2016年底的一天,该公司总经理金某某在东坝圣马可茶楼与张某甲吃饭,饭后送与现金5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二十一)收受广元**五金机电建材城有限公司董事长曹某某所送现金4万元
2018年至2019年,张某甲利用担任广元市**局党组成员、广元市**局专职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广元**五金机电建材城有限公司开发的广元万贯五金城项目在建筑设计方案审批等方面给予关照和帮助,该公司董事长曹某某每年春节前在张某甲居住的**小区内送与现金2万元,共计4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二十二)收受广元**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贺某某所送现金42万元
2011年至2016年,张某甲在担任广元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广元市**局专职副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广元**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广元市城区工农组团棚户区改造项目在详细规划方案设计、2号安置点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南北区总建筑面积核定等方面提供关照和帮助,先后3次收受该公司股东、监事贺某某送与现金共计42万元。分别是:
1. 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贺某某在广元宾馆以打牌铺底的名义送与现金2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2. 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贺某某在张某甲居住的**小区内送与现金20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3. 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贺某某在张某甲居住的**小区内送与现金20万元,张某甲予以收受。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受贿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共计624.754233万元。案发后,已追回收受赃物奔驰GLC越野车一辆价值65.207266万元、沃尔沃S40小轿车一辆价值23.942822万元。被告人家属已退缴现金人民币520万元。
二、滥用职权罪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甲任广元市**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广元市**局专职副局长等职务期间,在椰岛公馆项目方案设计规划审批过程中,故意违背广元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决定,签字审批同意设计方案文本及相关文书,导致“椰岛公馆”项目严重超修建后大幅拆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02年12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丙通过法院拍卖取得市城区南河湿地公园西侧5660.86㎡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土地性质为办公、混合住宅用地。2012年,王某丙拟在原址建设“椰岛酒店”项目,并向广元市****局报送建筑设计方案。2014年1月,该方案经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设计建筑面积9856m2,建筑层数为地上4层地下1层,容积率1.05。后张某甲决定将“椰岛酒店”项目与相邻“南岸半山”项目合图,作为一个议题提交市规委会审议。
2014年3月28日,市规委会第3次会议审议决定:原则通过“南岸半山·椰岛酒店”建筑设计方案,同时要求控制项目建筑高度,建筑总层数包括地下室不超过3层,张某甲参加了会议。
会后张某甲对规委会会议纪要核稿时,为满足南岸半山项目业主修建地上三层地下一层的请托,故意将“南岸半山项目要控制建筑高度,建筑总层数不超过3F(包括地下室)”修改成“项目要控制高度,建筑总层数不超过3F”,删去了“南岸半山”“包括地下室”字样,并报市规委会领导签发后抄送业主。2014年9月,张某甲在审核“南岸半山·椰岛酒店”合图设计方案文本时,明知建筑层数不符合市规委会决定,仍签字审核同意,后该文本经市规委会领导签批同意。
2015年上半年,南岸半山项目未继续推进,王某丙将椰岛酒店更名为椰岛公馆,并单独上报设计方案文本,建筑层数仍为地上4层地下1层,建筑面积增加为11258.15 m2,容积率增加为1.49。2015年7月,张某甲明知该设计方案文本不符合市规委会决定,仍接受广元市财政局原局长张某庚请托,签字审批同意,后该文本经市规委会领导签批同意。
2015年8月13日,经张 审定,广元市**局向王某丙送达《建设工程方案(初步)设计审查意见通知书》,载明椰岛公馆建筑面积11258.15m2,建筑层数为地上4层地下1层。
2016年4月27日,王某丙取得该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此后,又相继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于2017年3月开工建设,至2017年9月主体基本完工。
期间,因群众反响强烈,多次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四川省委巡视组、广元市委书记信箱举报,在广元晚报等媒体及大话利州网络论坛也引发广泛讨论,严重质疑项目行政审批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7年11月,广元市**局责令“椰岛公馆”项目全面停止施工,后经市规委会2018年第10次会议议定整改方案,项目业主方于2019年初对项目超建部分予以拆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收受的赃物汽车二辆;2.书证:涉案建设项目相关规划、审批、建设资料,赃物交易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3.证人田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身为国家机构工作人员,为循私情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子雄
检察官:马明曦
2020年8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现羁押于青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9册;
3.涉案赃物汽车二辆扣押于广元市公安局集中保管中心;被告人家属代上缴赃款现金人民币520万元暂存于中共广元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财政专户。相关凭证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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