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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甲受贿案)_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龙检诉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21962********,回族,大学文化,系大庆市**协会办公室**,住大庆市高新区**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2月26日因涉嫌受贿被大庆市龙凤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4月4日因涉嫌受贿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龙凤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在任大庆市**局**协会**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取常某某、刘某甲、白某某、毕某某、孙某某、张某乙、王某甲、李某某款物共计人民币99,399.3元。

1.2014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以其大庆市高新区**小区房屋装修为由,收受*甲商场*派卫浴经理刘某甲卫浴一套(价值人民币9,025元)。

2.2014年8月,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以其大庆市高新区**小区房屋装修为由,收受“*乐”橱柜经营者毕某某橱柜一套(价值人民币7,971元)。

3.2015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以其大庆市高新区**小区房屋装修为由,收受*甲商场总经理常某某一套**果家具(价值人民币9,950元)。

4.2015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以其大庆市高新区**小区房屋装修为由,在为*视电视处理商品质量问题纠纷的过程中以搬家需要重新更换电视为由,收受*视电视售后主管白某某送其55英寸*视电视一台(价值人民币1,819.3元)。

5.2015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以其大庆市高新区**小区房屋装修为由,收受张某乙送给其39平米的*尔地板(价值人民币3,471元)。

6.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要求大庆*甲商场*派卫浴的经理刘某甲在**办的《**周刊》发广告,刘某甲考虑被告人张某甲是**的**职务,同意*派卫浴通过李某某经营的大庆**文化传媒公司在《**周刊》上发广告,广告费合计人民币3,000元,后李某某给被告人张某甲人民币600元好处费。

7.2017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通过*甲商场经理常某某向*甲商场**莎销售商支付人民币1,000元购买浴缸一个(价值人民币5,880元),其中的差价部分由*甲商场以减免**莎铺位租金的形式替被告人张某甲支付。

8.2017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以其大庆市高新区**小区房屋窗户漏风需要更换为由,收受孙某某提供的塑钢窗一套(价值人民币4,264元)。

9.2015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帮助好友王某甲的朋友任某某处理貂皮买卖纠纷,任某某将貂皮退货后得到商家10,000元的赔偿款,后被告人张某甲收受王某甲、任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

10.2015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以其大庆市高新区**小区房屋装修为房子装修需要选购木门为由,让李某某帮其选购木门,李某某为表示对被告人张某甲在广告业务上对其帮助的感谢,送给被告人张某甲实木门4扇(价值人民币合计18,519元)。

11.201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以大庆**通信公司在**办的《**周刊》发广告可以完成宣传任务为名,多次介绍**通信公司经理杨某某通过李某某经营的大庆**文化传媒公司在《**周刊》上发广告,广告费合计人民币12,000元,后李某某给被告人张某甲人民币2,400元好处费。

12.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以大庆*甲公司在**办的《**周刊》发广告会提升企业知名度为名,多次介绍*甲公司的业务经理蔺某某通过李某某经营的大庆**文化传媒公司在《**周刊》上发广告,广告费合计人民币25,000元,后李某某给被告人张某甲5,000元的好处费。

13.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以大庆*乙公司需要支持**办的《**周刊》为名,多次介绍*乙公司的业务经理刘某乙、殷某某通过李某某经营的大庆**文化传媒公司在《**周刊》上发广告,广告费合计人民币90,000元,后李某某给张某甲人民币18,000元的好处费。

14.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以大庆*乙商场在**办的《**周刊》发广告会提升企业知名度为名,多次介绍*乙商场办公室主任许某某通过李某某经营的大庆**文化传媒公司在《**周刊》上发广告,广告费合计人民币22,500元,后李某某给被告人张某甲人民币4,500元好处费。

15.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其在**处理消费者投诉纠纷职务便利,以需要**集团赞助**为名,介绍**集团副总杜某某通过李某某经营的大庆**文化传媒公司在《**周刊》上发广告,广告费合计人民币30,000元,事后李某某送给被告人张某甲人民币6,000元的好处费。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共收受他人款物共计人民币99,399.3元。案发后,其家属向监察机关退赔犯罪所得人民币99,399.3元。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甲于2019年2月25日在大庆市萨尔图区被监察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果家具、浴缸、卫浴、电视机、橱柜、塑钢窗、地板、实木门照片

2.书证被告人张某甲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职务证明、干部任免审批表、**工作职责、情况说明、编制情况说明、会计凭证、报纸广告、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周刊管理制度、承揽广告情况说明、合作协议书、忏悔书、售货凭证、营业执照、银行卡交易流水及凭证、扣押物品清单、现金交款单;

3.证人常某某、刘某甲、杜某某、杨某某、孙某某、毕某某、刘某乙、殷某某、蔺某某、许某某、白某某、王某甲、任某某、张某乙、苍某某、秦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大庆市价格认证中心庆价认纪【2019】第4号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谭海军

检 察 员:王立波

   2019年4月29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

2. 卷宗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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